福州市教育局文件
榕教综〔2024〕70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福州教育研究院,省、市属中小学: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依法依规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管理,提升基础教育治理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7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教基〔2024〕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相关要求,实施福州市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八条措施,进一步增强我市基础教育战线干部队伍和广大教师、教研员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规矩意识,清理整治基础教育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违背教育规律和教育功利化短视化行为,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整治重点
(一)安全底线失守。一些地方和学校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书记、校长、教师、教研员政治安全意识淡薄、言行不当。校园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学生伤害、欺凌等事件频发。
(二)日常管理失序。一些地方和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不到位,违背素质教育要求,唯分数唯升学现象屡禁不止。学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有的对法律要求和国家规定阳奉阴违、打折扣搞变通,破坏良好教育生态。
(三)师德师风失范。一些教师违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背离育人为本要求,作风不良、品行不端,不平等对待学生甚至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学生健康成长。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2024年9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对照八条措施和负面清单,认真开展自查,建立问题台账,做到无死角全覆盖,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县域内、校内积极开展加强规范办学要求的学习教育和培训。
(二)督导检查阶段。2024年9月至12月,在全面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市域范围内重点领域督查工作,进一步推动落实规范管理要求,压实工作责任。
(三)总结反馈阶段。2024年12月底,各地各校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适时开展评估,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完善规范管理的政策制度。
四、主要措施
(一)成立“规范管理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县、校三级成立“规范管理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规范管理年”全面工作,将开展“规范管理年”行动作为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细化工作举措。加大对违反负面清单规定、触碰底线红线办学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于漠视学校违规行为、敷衍塞责、处置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督办问责。
(二)围绕重点实施办学规范管理。加强市级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压实学校办学主体责任。重点围绕学校安全、意识形态、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规范管理文件,确保相关政策要求及时触达每所学校,并结合实际完善具体管理举措,做到久久为功、常管长治,切实提高办学治校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三)新学年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基础教育规范管理主要依据清单(附件1),对照基础教育规范管理整治重点和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附件2),全覆盖无死角开展自查整改,建立问题台账,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切实把规范办学要求落到每所学校和每名书记、校(园)长、教师身上。9月3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辖区问题台账和整改情况汇总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电子版发送至邮箱:fzjjgf@126.com。省市属中小学、幼儿园的规范整治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
(四)建立声誉评价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及时建立基础教育办学治校声誉评价体系,以台账或网格等形式如实记录存在的不规范办学治校行为,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引发重大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项应单列显示。声誉评价结果要及时报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备案,并作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参考,同时作为对学校、教师各类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五)开展专项学习培训。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规范办学专门培训。通过开展领导干部办学治校研训班、优秀校(园)长(书记)培养项目、教研员培训、新教师入职培训等专项培训活动,将规范办学底线要求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学习培训的基本内容,确保全员培训到位,切实增强区域基础教育战线干部队伍和广大教师、教研员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六)开展专项督导检查。2024年9月-12月,市县两级结合开学初检查工作,对辖区自查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反馈和通报存在的问题。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将根据各县(市)区报送的情况,通过跨县交叉调研、责任督学进校、专业力量视导等方式,坚决整治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严重影响本地区(学校)教育发展等问题,进一步推动落实规范管理要求,压实工作责任。
(七)公布监督举报渠道。市级设立规范办学举报受理渠道(电话:0591-83336611,邮箱:fzjjgf@126.com),并在“福州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在线举报二维码,用于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同步畅通并公布相关受理渠道,广泛接受学生家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各校要加强监督力量建设,通过家长委员会、特邀监督员等方式,强化对学校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督。各地要根据声誉评价情况建立曝光台,对经查证属实的学校违法违规办学、师德师风失范等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批评。
(八)组织正面宣传引领。市县两级建设一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基地校,作为学校管理人员跟岗研修和教研员、教师业务提升的重要基地。结合基地校评选,遴选一批典型案例,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行动开展情况,推广规范办学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做到久久为功、常管长治,坚决防止出现挑战底线和触碰红线的办学行为,努力把每所中小学幼儿园建成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学校。
9月6日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级举报电话、邮箱等受理渠道报市教育局邮箱(fzjjgf@126.com)汇总后公开。
附件:1.基础教育规范管理主要依据清单
2.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
福州市教育局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基础教育规范管理主要依据清单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6.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7.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二、福建省法律法规规章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4.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
5.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
6.福建省禁止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携带手机进课堂的规定
三、教育部政策文件
1.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教基〔2017〕9号)
2.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教材〔2022〕2号)
3.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教材〔2020〕3号)
4.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
5.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教材〔2023〕2号)
6.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
7.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8号、19号)
8.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
9.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
10.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
11.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
12.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教发厅〔2024〕1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
14.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3号)
15.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9号)
16.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
四、省级政策文件
1.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评估办法与标准(修订)的通知(闽教基〔2018〕102号)
2.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基〔2020〕29号)
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管理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20〕32号)
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职业院校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委教思〔2021〕26号)
5.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21〕18号)
6.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新教材和进校教辅材料选用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0〕1号)
7.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教基〔2023〕25号)
8.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21〕57号)
9.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福建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教综〔2023〕12号)
10.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20〕60号)
11.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
12.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
1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
14.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规〔2022〕6号)
15.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实施方案》《福建省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福建省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基〔2023〕21号)
16.福建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教体〔2019〕3号)
17.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实施方案》《福建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体〔2022〕27号)
18.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五项管理”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1〕21号)
五、市级政策文件
1.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明电〔2022〕52号)
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22〕121号)
3.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落实中小学“五项管理”若干举措的通知(榕教综〔2021〕36号)
4.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属、在榕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发改规〔2023〕1号)
5.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榕教综〔2024〕39号)
6.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教规〔2023〕4号)
7.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账户实施监督的通知(榕教民〔2021〕21号)
8.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榕委教育〔2023〕1号)
9.福州市体育局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体规〔2022〕1号)
10.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建设与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教综〔2022〕17号)
11.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福州市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查处的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榕教人〔2023〕36号)
附件2
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
1.严禁出现反党反社会主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英雄模范、分裂国家、歪曲历史、美化侵略等错误言行,或在公开场合传播、通过网络转发相关错误观点。
2.严禁校园安全排查整改形式主义,放任重大校园安全隐患,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处置不当。
3.严禁教师歧视弱势群体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殴打、性骚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严禁校园内发生以多欺少、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等学生欺凌行为,或教师漠视、纵容学生欺凌行为。
5.严禁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对学校进行考核排名、下达升学指标,对教师进行排名、奖惩。
6.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各类竞赛证书、社会培训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
7.严禁学校违反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校历提前开学、延迟放假,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8.严禁违反国家规定的学生睡眠时间安排学生作息,或以各种方式挤占学生课间十分钟休息。严禁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9.严禁违反国家课程方案规定,随意调整、增减课程,挤占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10.严禁布置超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总量和时长的作业,或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
11.严禁违规选用教材教辅、推荐课外读物,或以任何形式强迫、诱导学生通过指定渠道购买图书、电子产品、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文具等。
12.严禁学校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克扣挤占挪用发放给学生的各类资助资金等。
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印发